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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律师协会评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7-08-15 15:24:50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聊城市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评先树优工作,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聊城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聊城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协会组织开展的评优表彰活动。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在聊城市依法设立、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执业律师和律师协会、协会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优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公益性原则,参评对象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三)兼顾地域平衡原则,扩大获奖者地域覆盖面;
(四)回避原则,与参评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奖项的有效期限为9年。
第六条 评优工作方案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优工作接受聊城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奖项包括综合奖和单项奖。参评的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二)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三)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
(四)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五)所内律师均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六)依法纳税;
(七)参评前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合格。
奖项名称和具体标准在评选前制定和公布。
第九条 律师奖项综合类和单项类,参评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六)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七)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
(八)10年内没有受过律师行政处罚和律师行业处分;
(九)参评前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合格。
奖项名称和具体标准在评选前制定和公布。
第十条 律师协会奖项包括优秀律师协会和优秀律师协会工作者。
第十一条 参评优秀律师协会奖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机构健全,且符合“两结合”管理体制的要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有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五)会费管理规范,各项支出符合财务规定和本协会要求;
(六)全面开展工作,积极发挥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业绩突出。
具体标准在评选前制定和公布。
第十二条 参评优秀律师协会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
(三)热爱协会工作,按照分工积极开展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四)富有团结协作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绩突出。
具体标准在评选前制定和公布。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草拟评选方案、评审程序规则。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评优工作应成立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以投票等方式确定候选者,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由本协会以文件形式公布,并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奖项的单位和个人9年内不得参评本协会相同奖项的评选。
第十七条 获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综合奖项的,9年内可以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单项奖的,9年内可以参评本协会综合奖项和全国律协相应的单项奖。
全国律协另有规定时,遵守全国律协规定。
第十八条 获得全国、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其他全国、全省律协奖项的,本协会9年内不再推荐其参评全国、全省律协相同奖项的评选。
第十九条 获得律师单项奖的,在奖项有效期内列入本协会律师专家库,为本协会讲师团当然成员。
获得单项奖的律师应按照本协会统一要求,完成授课和培训任务。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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