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聊城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规范申请和使用,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使用经费应遵循公开、民主、合规、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使用经费由会长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编制本委员会年度活动方案和用款明细表递交秘书处初步审查,报会长会议决定。
秘书处对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支出进行相应监督、审计。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报销费用总额限于8000元内,专业委员会每年报销费用总额限于12000元内。
第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报销的费用仅限于委员会针对律师召开培训会所产生的会场租赁费,培训老师的授课、食宿、交通费用,参会人员的餐饮费用。
第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召开委员座谈会、年会使用委员所在的律师所的会议室或借用市司法局的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年会的会议室租赁费用、食宿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培训活动不报销豪华会议室费用、酒水、补贴,委员餐补标准为50元/人。
第九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先行垫支费用,取得发票后向秘书处申请报销,超过用款明细表中单项额或总额的部分不予报销,由委员会自行处理。
第十条 授课专家费用1000-2000元/人,显著知名专家2000-3000元/人;市县政法从业人员授课费为1000元/人,省级以上政法从业人员授课费为2000元/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