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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则
日期:2017-08-15 15:31:27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聊城市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监事会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促进本协会依法规范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事会工作宗旨是维护全体律师会员的合法权益,为行业发展服务;恪尽职守,促进本协会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第六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
第七条 监事会职责:
(一)决定监事会的重大事项,编制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秘书长履行职责;
(六)监督本协会重要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八)监督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或审议通过的监事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内部设立工作委员会或专项工作组,履行专项职能或对专项事务实施监督。
第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对外代表监事会;
(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五)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工作安排及监事会日常工作;
(六)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监事的工作情况;
(七)《章程》规定或经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长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派副监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职责:
(一)根据《章程》和本规则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并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决定或监事长委派,参加监事会或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各项具体工作;
(四)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根据监事长委派列席其他会议,了解会议工作情况,行使监督职责;
(六)根据《章程》和本规则履行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安排专人负责,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的日常联络和文秘工作,对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监事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各类会议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负责及时了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相关重要工作会议的安排,并及时报告监事长,以便监事长决定是否派员列席会议;
(三)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四)负责搜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五)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六)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七)监事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及理事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抄送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受指派执行专项或临时事务监督,应在完成工作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交专项监督报告,报告所监督工作的内容及个人意见,作为监事会文件存档。
第十六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认为有必要就有关问题当场提出建议的,可以发表意见,供会议参考。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理事会各委员会会议应听取列席会议的监事或监事长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监事或监事长的意见和建议经本人审核后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十八条 监事对监督对象抄送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开展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监事会作出决议的正式机构。
监事会会议分为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正式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指定一名副监事长或监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认为有必要讨论的议题,监事长应将其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应通过监事会秘书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议题,并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向会议报告监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议题;
(三)介绍议题;
(四)监事就议题发表意见;
(五)表决议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名监事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对会议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
(二)出席、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对议题发表的意见;
(五)每项议题表决的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后依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印发全体监事、其他参会人员和有关机构,并由秘书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或任期内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监事会会议的,由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或向律师代表大会建议不再对该监事提名。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向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监事会述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凡涉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或秘书处工作的重要书面意见或建议,监事长可事先与会长或秘书长沟通。
第三十条 监事会通过的决议文件,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监事长签发,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监督对象。需要答复的,自签收次日起一个月内向监事会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长监督执行或监事长指派的监事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事长签署,并以聊城市律师协会的名义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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