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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指引
日期:2017-08-15 15:31:47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聊城市律师协会(下称协会)的工作机构,承载着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为指导、规范委员会工作,提升协会工作效能,根据协会《章程》、《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长、副会长根据职责分工,保持与分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指导、督促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履行有关审核手续。
第三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负责组织本委员会策划、实施工作任务,及时总结、上报工作成果,并向分管副会长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副主任委员应主动配合主任委员开展工作,落实好具体工作任务。
委员应服从本委员会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活动,主动建言献策,并有效完成分配的任务。
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组织本委员会活动,负责保障性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应对工作方案、具体工作项目进行细分,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五条 委员会围绕本委员会职责,根据《履职评价卡》设定的任务,结合律师行业发展实际,研究拟定《年度工作方案》。
委员会对自主确定的工作项目需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工作成效。
委员会应积极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意义和目标;
(二)年度工作项目及总体时间安排;
(三)每个工作项目初步计划,内容包括名称、所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拟取得的工作成果及经费初步预算。
该方案应于签订《履职评价卡》后15日内报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主要形式:
(一)根据章程要求,完成行业管理例行职责;
(二)围绕影响和制约行业发展的带有普遍性、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三)组织考察学习活动;
(四)举办培训班、论坛、控辩赛、演讲比赛等;
(五)召开年会、座谈会、研讨会、联席会等有关会议;
(六)与新闻媒体合作,做好律师行业宣传工作;
(七)开展业务研究和指导,制定、修改本专业领域业务指引、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收费指导等规范,指导业务开展;
(八)评优表彰;
(九)开展文体活动;
(十)举办会员福利活动;
(十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其他形式。
第八条 委员会开展活动成果主要表现形式:
(一)专项工作总结;
(二)专题调研报告;
(三)专题考察报告;
(四)文件、管理制度、论文、专著、业务指引、典型案例分析等;
(五)软件及音频、视频作品;
(六)其他形式。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委员会上报的《年度工作方案》所列工作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统筹意见和建议,报会长会议审定后,通知相关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会实施具体工作项目,应填写《委员会工作项目审核表》,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于该项目实施前15日报协会秘书处相应联络人,由协会审定后执行。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预算进行核定,委员会应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委员会秘书长负责本委员会活动保障工作,主要包括:
(一)上报《年度工作方案》、《委员会工作项目审核表》;
(二)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织活动,主要工作包括起草发送活动通知、落实活动场地、安排食宿、编印有关活动资料、登记参加活动人员、做好活动记录等。
(三)编写活动信息(图片及文字),并于活动结束后次日起2日内报协会秘书处相应联络人;
(四)上报活动成果;
(五)撰写委员会季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并于时限届满后10日内报协会秘书处联络人;
(六)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协会决策机构的决议、决定和领导要求,起草指导、规范委员会工作的制度;每季度汇总委员会工作情况,向协会领导报告并通报各委员会,同时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内设部室职责合理分工,责任到人,负责联络有关委员会,积极配合委员会秘书长做好委员会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联络人应配合委员会秘书长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指导其填报《年度工作方案》、《委员会工作项目审核表》,撰写有关材料并负责上述材料在协会的审核、传达、通知等工作;
(二)根据需要帮助其组织活动,如在聊城律师网站发布通知,落实活动地点、联系有关人员等;
(三)做好委员会工作成果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各委员会工作交流、总结、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书面请假,并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七条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协会秘书处报请会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两次未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
(三)担任委员期间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委员资格的情形。
主任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分管副会长或协会秘书处报请会长会议批准,取消其主任委员资格。
报请取消委员资格,应填报《取消委员资格审批表》。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委员会委员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监事会指派监事对委员会工作项目逐项全程监督,监事于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委员会表明监督意见,并向监事会提交书面监督报告。
监事发现委员会或委员有违反规定或懈怠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监督报告中,及时向监事长报告,由监事会依据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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