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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律师协会党委议事规则(试行)
日期:2017-08-15 15:36:06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协会党委的集体领导,完善党委决策机制,提高议事效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党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过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领导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全市律师服务,实行一切为了律师,一切依靠律师,从律师中来,到律师中去的群众路线。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坚持在法律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提交党委会审议和讨论决定:
(一)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文件、指示、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意见,对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工作进行协调与指导。
(二)对全市律师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中长期发展目标、阶段性总体工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定期听取对律师投诉查处工作情况,对律师协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三)分析全市律师队伍建设形式,研究全市律师队伍人才培养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听取和研究律师协会经费开支及财务状况汇报,研究审议较大数额的开支项目。
(四)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换届或增补人选提出建议;向上级律师协会和人大、政协、政府及社会团体推荐人才工作;研究律师协会部门设置、人事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讨论制定律师队伍党员的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制度。
(五)研究律师协会党委自身建设,部署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务工作培训、党建工作考核和评比等活动。
(六)听取区、县(市)、市直所属党支部关于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汇报并作出部署,研究审批党的发展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委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或工作需要时可随时或推迟召开会议。
第十条 党委会由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出席党委会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书记决定。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党委讨论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党委会应到人数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委员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党委秘书应于会前适当时间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议题提交人员应在会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党委会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出席会议人员一般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前,书记就重要议题与有关成员进行充分酝酿和沟通。凡涉及长期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内外律师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对提交的议题,应当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岐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会后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并对反映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后再作决定。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
第十九条 党委秘书为党委会记录人。党委会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与缺席人员姓名(缺席原因),主持人,会议议题,发言摘要,会议决议,记录人。会议记录应当准确、清楚、完整。
第二十条 党委会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秘书整理并经党委书记审定后,下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秘书应根据决定事项的要求,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催办,并将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书记。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一)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
(二)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五天报告局党委。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由党委确定有关人员组成征求意见组分别征求各区、县(市)律协联络处、市属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汇总后反馈出席人员,并在会上通报。领导成员在会前应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准备好发言提纲。
(四)民主生活会上,每位成员都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因故缺席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材料。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的问题,应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五)民主生活会后,要向局党委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并以适当形式通报,接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委成员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必须坚决服从、认真执行党委的决议,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服从党委的决定决议。
(二)凡属党委议事范围的事项,都应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个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不允许个人专断,把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会议内容泄露会外人员,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委的决定决议相违背的意见和言论。
(四)党委成员在从事党委分配的工作、执行党委决议中,应接受书记的监督、监察和指导,经常向书记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列席党委会的人员不得泄密。
(六)党委会记录应有专人严格保管。查阅党委会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上级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委决议,给国家、律师行业、个人造成损失的;
(二)擅自改变党委决定,给国家、律师行业、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国家、律师行业、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会议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纪委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党委书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聊城市律师协会党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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