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聊城律师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协会介绍 协会动态 行业党建 主题教育 律所动态 办事指南 律所律师 普法宣传 业务研讨 联系我们
网站搜索:
· 市律协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 会长、副会长分工 · 会长、副会长分工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业务研讨 > 以案释法 >

转账凭证,民间借贷的致胜武器?
日期:2019-06-03 11:19:17   来源:    点击:

                                      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秦建海

近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诉求因缺乏其他证据支持以及发生借贷关系的合理性,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案情回顾:2013年被告张某开始经营养鸭场,原告系绿佳公司派驻到被告鸭场的技术员。鸭场的鸭苗、饲料及药品均由绿佳公司为其提供,成苗后再由绿佳公司回收,回收款在扣除鸭苗款、饲料及药品费用后通过原告孙某为被告进行结算,双方一直合作愉快,且被告经营的鸭苗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17年原告因公司业务需要,不再担任被告鸭场的技术员。

2019年2月份,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13500元。

接受委托后,经与被告交流,了解的情况是:2014年被告的两个鸭棚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绿佳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亲临现场指导工作;这场大火也迫使被告所进鸭苗由一万只减少到六千只,后经原告与绿佳公司协调,被告所交保证金三万元经扣减鸭苗损失后,剩余款项折算入后期一万八千元保证金中,被告需再向公司交纳13500元。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将现金13500元交到原告手中,由其转交绿佳公司财务,绿佳公司为被告出具保证金收据,并如约向被告发放当月的鸭苗。2019年1月份被告不再经营鸭场,向绿佳公司退还保证金18000元时,原告出面主张其曾经为被告垫付保证金13500元,并强行将公司出具给被告的领款条从公司财务处拿走,致使被告无法正常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开庭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就13500元到底是垫付款?还是代缴款?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首先从原告仅向法庭提交的转账凭证入手,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中有向绿佳公司的多笔转款记录,原告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是为被告垫付款项的事实,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交易习惯,原告无义务为被告垫付款项,被告也无要求原告垫付款项的合意。其次,又因原告系绿佳公司的员工,如果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属实,原告一直未要求被告为其出具欠条,原告在任被告鸭场技术员时未向被告催要该笔垫付款,在离开被告鸭场后几年的时间内也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不符合常理。第三,原告作为绿佳公司员工,在每次鸭苗回收款中也未向被告主张要求扣留垫付款,与常理不符,也不符合逻辑!第四,原告当庭陈述前后矛盾,其陈述公司不允许扣留客户款项,原告又如何在被告退还保证金时,能从公司将被告的退款单据予以扣留?

随后,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四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第一份证据是绿佳公司出具给被告的保证金明细和说明各一份;第二份证据是绿佳公司出具给被告的收据两份,证明被告交纳保证金18000元;第三份证据是绿佳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经营的鸭场一直处于盈利状态;证据四是三个证人出庭作证,均可以证明2015年的某一天被告在家中将现金13500元交到原告手中,原告并当面进行了清点,其中的一个证人当天正巧是去送2000元给被告,以凑足13500元。

2019年5月28日该案宣判,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得出以下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法律构成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也就没有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基础;作为被告一方抗辩原告的转账系代其转交款项,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如原告举证不能,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反家庭暴力 擎正义之剑
下一篇:行政机关罚款20万元,为什么法院不准强制执行?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办事指南   
聊城律师网 Copyright (c) 2007 - 2012 版权所有 鲁ICP备09051163号-2
主办单位:聊城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律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