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枪有风险 网购需谨慎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钟玉鹏、张伟律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份,张某因酷爱枪支通过他人在网络上购买成套气枪部件,并组装成气枪,张某另一朋友王某看到后甚是喜爱,便让张某帮忙购买。张某用自己的账号在手机淘宝上先后帮王某购买了两次,均直接寄给王某,王某自行组装了一支,另一支由张某和王某共同组装。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的三只气枪均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王某非法购买、组装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以上,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案释法:枪支是我国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法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是严重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关于枪支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凡是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本案中张某、王某网购零件组装的气枪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认定为枪支。
酷爱枪支虽属个人爱好,但张某和王某因法律意识淡薄,随意网购零部件组装气枪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个人爱好和网购的便利成了毒害此二人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