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守有利生产、公平合理原则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相玉锦
【基本案情】
魏某与齐某系同村村民,两家相处一直比较和睦。齐某的承包地位于魏某承包地东南方向,用于灌溉的机井紧邻魏某耕地上。齐某一直使用魏某耕地上的垄沟进行灌溉,而与魏某相邻的其他三户村民均使用铺设水龙带的方式进行灌溉。2014年初,魏某因种植新的农作物将土地进行了平整,垄沟亦进行了填平。齐某认为魏某填平垄沟的行为导致其无法对承包地进行灌溉,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村委会、司法所调解均未能达成和解,齐某以魏某为被告提起了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要求魏某将填平的垄沟恢复原状,且不得干涉其使用垄沟进行灌溉。律师接受魏某委托,在庭审中提出填平垄沟的行为并不影响齐某正常灌溉,不会影响相邻关系一方正常农业活动,齐某可以选择使用对土地损害最小的水龙带方式进行灌溉。案件最终达成调解,齐某同意使用水龙带方式浇灌土地,魏某协助齐某购买水龙带。
【以案释法】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均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且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农村的日常实践中使用垄沟、铺设水龙带、在地下铺设水龙管等都是传统的用水排水的方式。但使用铺设水龙带方式进行浇水灌溉是最为常见的。铺设水龙带不仅对他人土地损害最小,同时具有灵活方便,随时用随时铺的特性。在本案中,齐某放弃使用对土地损害最小的水龙带方式而要求使用位于魏某土地上的垄沟进行浇水灌溉必然会对魏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害,且在魏某已经进行土地平整后依然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显然是违背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立法原则的,故齐某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