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殷某、王某三人均系刚毕业的大学生,于2014年10月27日被聊城某公司录用,并于该日到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薪金为每月2000元。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直至2015年1月14日一直未再发放工资,徐某三人先后找到该公司以及相关部门均空手而归。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人来到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求助,想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追回未发工资。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审查后,认为徐某等三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两名律师办理此案,不收取律师代理费用。
接受指派后,办案律师认真了解案情,根据徐某三人提供的足以证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82条、46条的规定,聊城某公司应支付徐某等三人未发工资。在律师的帮助下,徐某等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
为尽快让三名大学生拿到被拖欠工资,办案律师多次与该公司联系、协商,最终双方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庭前调解协议,由该公司向徐某三人分别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000元整(共计6000元)。徐某等三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本案是一起涉及大学生追索拖欠工资案件。对于初出茅庐、刚刚步入社会、缺乏法律知识的大学生而言,如果处理不好必将给予他们沉重打击,影响他们今后的工作。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能够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主动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办案过程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