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底,聊城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历时七年终于拿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他激动万分,此刻,他最想感谢的就是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的王克成律师。
2008年11月初,能源公司与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达成口头购买煤炭协议。2008年11月17日,能源公司通过副总经理及出纳员向矿业公司出纳员个人账户汇款50万元。矿业公司出纳员收款后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及金额。然而矿业公司收款后却一直不向能源公司发货,经多次协商无果,能源公司将矿业公司诉诸法院。
2009年中旬,能源公司先是去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矿业公司出纳员,确认该出纳员收款行为为履行职务行为,能源公司有权向矿业公司主张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2009年底,能源公司到矿业公司所在地的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煤炭买卖合同,退还货款50万元及利息。然而没想到的是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以能源公司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迷茫中李某通过朋友找到了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的王克成律师,王克成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建议申请审判监督程序。2011年初,能源公司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裁定包头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包头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3月,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开庭重审,然而此次的审理,却使得满怀期待的李某又遭到了沉重的打击——法院再一次驳回诉讼请求。能源公司不服上诉,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从2009年到2012年,已经历了整整4年,李某失望了,甚至表示已经不想再打下去——由于将公司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诉讼中,公司甚至都无法正常运营。王克成律师也十分沮丧,本就是一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怎么诉讼起来就这么困难呢?但王克成律师却从未想过放弃,他向李某建议,李某专注公司经营,法律维权的事交给自己。李某被王克成律师执着的精神打动,决定继续走法律程序维权。
2013年初,王克成律师决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内蒙古人民检察院抗诉同时进行,双管齐下。经过半年的等待,2013年6月7日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抗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7月15日裁定提审案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8日作出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发回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重审。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5年8月28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终于在10月9日作出判决:1、解除原告能源公司与被告矿业公司订立的煤炭买卖合同,2、被告矿业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能源公司预付的购煤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
经过七年无数次的奔波与等待,能源公司终于在王克成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公证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