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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儿子无照驾驶出事故 母亲作为出借人也要担责
日期:2017-07-31 11:48:00   来源:    点击:

 

新疆晨报讯(记者 李雯 通讯员 罗敏)明知儿子没有驾照,郭慧仍同意他开车出门。儿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死亡,郭慧作为出借人也要承担20%的责任。7月30日,记者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

李俊三十出头,家住石河子市。2016年11月12日下午,李俊心血来潮,想开母亲郭慧的车出去溜达。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他,跟郭慧打了一声招呼,就开车出门了。

随后,李俊驾驶着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正巧遇到骑着电动三轮车迎面而来、准备转弯的张天,两人发生碰撞。张天抢救无效后,当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李俊、张天承担同等责任。张天近亲属将李俊、郭慧一起诉至法院。

【裁判】

经审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财产保险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李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914.89元;郭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943.26元。

【释法】

主审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俊与郭慧如何承担责任。“结合事故认定书我们了解到,李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受害人张天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且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郭慧作为李俊的母亲应当知道李俊没有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给李俊驾驶,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本次事故,受害人张天应当承担50%的责任,李俊与郭慧分别承担30%的责任、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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