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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警示案例 (第一期)
日期:2020-04-16 09:26:10   来源:    点击:


 

案例一:

周德沅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周德沅律师自19998月以来是苍南县灵溪镇第二中学事业编制在编在职中学教师。2009年周德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16月,周德沅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在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执业。201178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律决字〔201101316号),并向周德沅颁发了律师执业证书。在申请材料中,周德沅伪造简历,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隐瞒其系苍南县灵溪镇第二中学事业编制在编在职中学教师的真实情况。为应对律师年度考核,从20108月开始,周德沅隐瞒其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通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另行办理了社会保险。在20132016年度律师年度考核中,周德沅继续隐瞒真实情况,通过了年度考核、备案。

【处理情况】

20171211日,温州市司法局对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沅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案予以立案调查。温州市司法局经调查查明,相关事实属实,有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周德沅组织人事情况的证明材料,苍南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个人缴费档案、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苍南县在职人员参保花名册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8129日,温州市司法局作出对周德沅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浙江省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十二项等相关规定。

 

案例二

陈宏伟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陈宏伟在20171011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提出申请转所,以及在同年1012日向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申请设立律所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等手续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了盖有伪造的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印章的《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证明》的虚假申请材料。

【处理情况】

2018130日,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收到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对其所陈宏伟的投诉事项,徐汇区司法局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充分保证该律师的合法权利,办案程序规范合法,经调查认定陈宏伟在执业中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有投诉人君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提供的证据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徐汇区司法局依法给予陈宏伟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期间办案机关向当事人陈宏伟联系地址寄送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被退回,且电话及短信联系陈宏伟均未果,因通过其他方式向当事人陈宏伟送达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机关分别在《上海法治报》第5823期及第5897期中,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陈宏伟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陈宏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领取,陈宏伟逾期未领取。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案例三

李翠翠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6年初,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徐某某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某某办理(本案中闫某某违规情况已函告北京市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分两笔将4.5万元代理费打到闫某某个人账户。其时,闫某某在东营某法律服务所(该案被告代理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隔壁办公,办公地点亦紧邻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期间,徐某某与闫某某多次沟通案情。20161018日,该案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闫某某没有出庭,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个人授意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翠参与庭审。徐某某对李翠翠代理行为不满,不断投诉上访,给律师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期间,李翠翠所做陈述前后矛盾,诚信意识缺失,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虚假证言。

【处理情况】

东营市东营区司法局收到徐某某投诉后,先后多次与徐某某、李翠翠沟通了解案情,并到东营开发区法院、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调阅有关卷宗,详细核实相关问题。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投诉材料、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话录音以及李翠翠律师代理该案材料,确认了以下事实:(一)该起案件自始至终是投诉人与闫某某联系沟通案情并支付了代理费;(二)被投诉人没有直接跟投诉人就案情做沟通交流,也未明确告知其是代理人,只是根据闫某某的转述去开庭;(三)授权委托书虽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捺印,但代理权限及其它部分的笔迹与投诉人笔迹不同,且律所涉案卷宗中授权委托书与法院审理卷宗中的授权委托书不一致;(四)调查笔录及书面说明中提及的用于抵债的设备清单在法院审理卷宗中没有。东营区司法局建议东营市司法局给予李翠翠律师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东营市司法局及时派员到东营区局座谈了解徐某某投诉事项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查阅相关案卷,先后约谈徐某某、李翠翠和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苏文军,并形成调查结论。20181119日、123日,东营市司法局先后召开两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相关案情,决定给予李翠翠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罚款一万元。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管理类第十二项、执行标准第一项。

 

案例四

张成凤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28月张成凤在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时,隐瞒了其与北京某房产公司存在缴纳社保金的关系,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了虚假的承诺书。张成凤于2014年主动注销了通过虚假材料取得的律师执业证。

【处理情况】

以上事实,由闸北区司法局法制科的调查材料、对张成凤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2016316日,我局向张成凤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张成凤在收到当日即表示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张成凤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对其作出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鉴于张成凤于2014年主动注销了通过虚假材料取得的律师执业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如实陈述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成凤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案例五

赵伟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5830日,赵伟酒后驾驶车辆,被民警拦查,经司法鉴定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2016223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伟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上述事实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处理情况】

上海市司法局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交换时,获取该律师刑事处罚信息。201782日报我局领导批准立案,2017818日,我局向赵伟寄发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赵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2018626日,经上海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赵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赵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的规定。

 

案例六

赵智生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赵智生,女,汉族,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次执业时间为19977月。

赵智生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96日被山东省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19日由冠县公安局逮捕,2015217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728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赵智生担任王某某涉嫌行贿案辩护人。赵违反有关规定,给予高唐县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50万元好处费,随后被办案人员抓获。法院认为,赵智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智生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2015108日,冠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赵智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法定上诉期内,赵智生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赵智生目前在丰台区接受社区矫正。

【处理情况】

经调查,赵智生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经由法院判决确认,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充分保障赵智生合法权利,程序合法、正当。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给予赵智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案例七

史继明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01月,史继明在担任宁夏某某路桥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办理该公司与杨某、贾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宁夏某某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提供的10万元现金,向时任宁夏某法院法官的马某某行贿。2012127日,中宁县人民法院(2011)中宁刑初字第169号判决书判决史继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2418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卫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史继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史继明刑事判决生效后,宁夏司法厅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询问,告知了其权利义务并依法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中宁县人民法院(2011)中宁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原件、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卫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原件及宁夏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史继明在调查询问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201316日,经宁夏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史继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史继明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案例八

律师陈存省因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处罚受到取消会员资格行业纪律处分

【案件情况】

广东省律师协会收到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司罚决字〔20184号)。该决定书载明,201753日,原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陈存省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48日,广东省司法厅给予陈存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本会决定给予陈存省“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

【处理情况】

20187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给予陈存省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

 

案例九

律师李周明因刑事处罚受到取消会员资格行业纪律处分

【案件情况】

经调查查明:201641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周明(即本案被处分律师)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71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6刑终5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2017626日,广东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李周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561号《刑事裁定书》及广东省司法厅粤司罚决字〔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处理情况】

李周明因故意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直接取消会员资格,广东律协给予李周明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案例十

律师韩庆芳因寻衅滋事罪刑事处罚受到取消会员资格行业纪律处分

【案件情况】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05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韩庆芳有期徒刑二年。韩庆芳不服,提出上诉。20171129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53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韩庆芳服刑于河北省女子监狱。

河北省律师协会于2018524日收到河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司罚决字[2018]1)。该决定书载明,河北省司法厅对韩庆芳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情况】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2018529日,河北省律师协会给予韩庆芳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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