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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警示案例 (第二期)
日期:2020-04-16 10:31:01   来源:    点击:

律师执业风险警示案例

(第二期)

 

案例一:

马寒芽律师因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2018年2月28日凌晨一时许,马寒芽使用微信名“马寒芽【刑辩律师】”在“宁夏律师交流群1”、“宁夏刑辩律师交流群”、“毒辩联盟宁夏微信群”中发表了《答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宁夏刑辩律师交流群”、“毒辩联盟宁夏微信群”微信截图、《谈话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检查》等。

【处理情况】

2018年2月28日,银川市司法局对马寒芽律师涉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一案予以立案调查。银川市司法局查明,马寒芽在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微信群中发表《答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银川市司法局给予马寒芽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

 

案例二:

郑雪刚律师因违规会见其他工作人员、行贿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7年2月27日,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刚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姐姐委托担任李某涉嫌诈骗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双方约定律师费3500元,交通、调查、复印等费用1500元。郑雪刚接受委托后,分别于2月27日、3月8日、3月22日和3月31日共四次到江山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3月24日晚,郑雪刚电话联系李某的管教民警杨某,相约在江山市城北广场公交车站旁见面,双方见面后,郑雪刚交给杨某一个信封,内有人民币2000元,杨某当场予以接受。3月25日至4月6日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在工作中获悉的有关李某诈骗案同案犯王某的个人基本情况、主要案情以及羁押场所等泄露给李某。4月6日下午5时10分左右,杨某违反规定将李某带到同案犯王某所在的302监室见面并串供;4月7日上午,杨某违反规定将李某书写的一封涉及案情、要家属带钱来跑关系的信件通过微信转发给李某的姐姐。4月20日,李某邮寄一份《撤销委托协议通知》,与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解除了委托关系。11月8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处理情况】

2018年3月20日,衢州市司法局向郑雪刚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衢州市司法局认为,郑雪刚律师在担任李某涉嫌诈骗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会见李某的管教民警杨某,并送给杨某人民币2000元,属于违反规定会见看守所民警、向看守所民警行贿的违法行为,衢州市司法局给予郑雪刚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案例三:

杨殿凯律师因危险驾驶罪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7年8月22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殿凯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法定上诉期内,杨殿凯提起上诉。2017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处理情况】

北京市司法局认定,杨殿凯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因此给予杨殿凯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案例四:

邱圣杰律师因干扰诉讼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7年9月29日,邱圣杰在嘉兴市看守所3号会见室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谭某时,收到另案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未婚妻的微信文字和语音(第一条语音内容为询问前两天寄给张某的衣服是否已收到,第二条语音内容为询问张某为何最近信也不写,第三条文字内容为告知张某目前居住地址已变更)。10时33分许,邱圣杰在未与看守所民警衔接被会见人移交的情况下,擅自将谭某单独留置在3号会见室,前往6号会见室(张某此时正在6号会见室接受其他律师会见),并通过使用手机直接播放微信语音和口头转述的方式将三条微信内容告诉张某。该情况被路过会见室的看守所民警发现并立即予以制止。2017年10月23日,嘉兴人民检察院向嘉兴市律师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反映邱圣杰有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要求对邱圣杰律师按规定进行惩戒教育,嘉兴市律师协会作出了中止邱圣杰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决定。

【处理情况】

2018年3月27日,根据嘉兴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关于给与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邱圣杰律师行政处罚的建议书》和相关材料,嘉兴市司法局对邱圣杰涉嫌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正式立案。嘉兴市司法局认定,鉴于邱圣杰在被民警及时制止违规会见行为后立即改正,违规情节轻微,且属于首次违规,并作了诚恳的反省和深刻的检讨,因此对邱圣杰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等相关规定。

 

案例五:

蔡瑛律师因发表网络信息,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7年以来,蔡瑛律师持续在其名为“蔡瑛律师的博客”的新浪博客上对其本人及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文字信息,对案件进行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制造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

【处理情况】

2019年1月21日,长沙市司法局作出长司罚决【201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蔡瑛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该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子以处罚,鉴于蔡律师主动报告,认错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案例六:

陈小雄律师因信用卡诈骗罪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6年3月28日,广东律师陈小雄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处理情况】

2017年6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对其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微信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分享本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广东省律师协会给予陈小雄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七:

李周明律师因妨害作证罪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6年4月18日广东律师李剧明因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处理情况】

2017年6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对其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案例八:

杨悦宏律师因犯行贿罪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4年12月10日,广东律师杨悦宏因犯行贿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处理情况】

2017年6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对其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案例九:

张登红律师提交虚假证据材料,律师被停止执业6个月

【案件情况】

张登红律师在代理李某康等35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原告方特别授权代理人。该律师在明知《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执行申请》等诉讼法律文书签名不实,且知道诉讼相对方提交的《工资花名册》等原告方的主要证据是虚假证据的情况下,先后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5月17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前述《工资花名册》、《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执行申请》等虚假证据和材料。

【处理情况】

经查明,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登红在代理李某康等35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原告方特别授权代理人。该律师在明知主要证据是虚假证据的情况下,先后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5月17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虚假证据和材料。张登红律师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黔江区司法局于2020年3月16日给予张登红停止执业6个月,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案例十:

柴有林律师因违规帮助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案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7年3月10日上午,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柴有林律师至苏州市第四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杨某,在会见过程中柴有林律师向杨某传递了其丈夫写的一封信,在杨某看信的过程中,被看守所民警发现予以制止,并收最了信件。

【处理情况】

柴有林律师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认违规,态度诚恳。苏州市律师协会认为,柴有林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传递信件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其主动承认违规并诚恳反省,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分。决定给予柴有林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柴有林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案例一:

周某某律师犯挪用资金罪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6年11月29日,原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周某某律师利用自己负责某项目资产清算处置和实际掌握某公司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代为管理的该项目存放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处理情况】

2019年3月15日,湖南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20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给予周某某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案例十二:

党某某律师擅自退庭被停止执业六个月

【案件情况】

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党某某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处理情况】

当地司法局予以立案调查,根据省司法厅《案件转办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等材料并经调查,查明党某某律师的行为违反《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鉴于党某某律师有认错表现,配合行政处罚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党某某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案例十三

陈某某律师私自收费被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

2016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律师协会收到黄某某和李某某的投诉,反映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陈某某律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违规行为。经南宁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陈某某律师确有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私刻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违规行为。另查明,陈某某律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曾被南宁市律师协会于2016年5月25日、2016年11月30日、2017年6月27日分别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业处分。

【处理情况】

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某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条等相关规定。

 

案例十四

符某某律师有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未遵循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被行业处分案

【案件情况】

2017年7月27日,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符某某律师(执业证号:14304199510891400)因涉嫌行贿罪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该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9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经衡阳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符某某律师有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情节轻微),且未将被检察院刑拘相关情况及时向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

【处理情况】

2019年1月20日,衡阳市律师协会给予符某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案例十五

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因违反行业管理受行业处分案

【案件情况】

投诉人于2017年11月7日因民间借贷案件,与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指派沈某、王某某共同办理此案。第一次开庭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还款,沈某说申请执行,投诉人还需交11500元的执行费,投诉人就转给了沈某。2018年2月9日,沈某又打电话给投诉人说需要20000元的费用给办事法官,办不好,钱退回。2018年3月17日,沈某又打电话说查封两套房子,需要交保证金20000元,3月21日沈某又打电话说房子要评估了需要交评估费一个是14800元,一个是12600元,之后投诉人转到沈某的农行卡上,没有票据。直至4月20日,投诉人接到被告及法院的电话后,才知道被告只有一个没房本的小院子,当时王律师也是支支吾吾说误会,投诉人才知道被被投诉人欺骗了。

被投诉人的不尽职尽责,给投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投诉人要求对被投诉人予以纪律处分,并终止协议,退还代理费及损失费共计120000元。

被投诉人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辩称,2017年11月7日沈某介绍投诉人来我所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委托手续,所里准备交给王律师办理,但当时王律师由于不能来所办理接案手续,投诉人又远从东丽区赶来,于是有关手续由沈某代办,收取代理费三万元并开具了发票。该案2017年11月27日开庭,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被告未履行还款,2018年2月1日王律师到东丽法院立案申请执行,4月25日得知投诉人提供的被告的两套住房只有一套,且不能依法查封拍卖。为此被告被法官列入失信名单并将案件中止执行。4月25日王律师从与投诉人通话中了解到沈某私自以各种借口从投诉人处收取了费用,沈某收费的行为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和王律师均不知情,系沈某的个人行为。通过此事件,我所将对本所律师加强管理和收费制度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被投诉人王律师辩称,这个案件是某某所交办的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也同意到期还款,但由于逾期未还款,遂申请了执行。本人办理的是一审调解和执行阶段,关于投诉人投诉有关收费一事,本人当时一概不知,本人是依法、依委托权限办案,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的事情,本人与冯某某没见过面,本人没有任何责任(沈某以前是个法律工作者,他联系或受人之托的案源有时就介绍到所里)。

【处理情况】

天津律协惩戒委员会于2018年8月10日举行听证会,听证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经审查查明,1、沈某非执业律师,不属于本会管辖范围,投诉人可寻求其它法律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2、被投诉律师事务所称沈某是法律工作者,本案中,该律师事务所许可沈某代理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委托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参与案件办理。本会惩戒委员会经表决决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规定,给予被投诉人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给予行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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