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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驻聊常务理事值班制度
日期:2017-08-15 15:33:51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月为1个值班周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聊城市直和东昌府区的常务理事)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应根据值班时间表按时值班。
第三条 值班人员根据市律师协会统一安排处理以下工作。
(一)了解和督促秘书处完成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
(二)处理和解决秘书处须向会长请示的工作事项;
(三)接待来访;
(四)处理重要的律师投诉案件。
第四条 根据市律师协会工作需要,由秘书处制定值班时间表并通知值班人员。
第五条 值班会长、常务理事应根据不同事宜的性质,在与律协秘书长沟通后作出决定,也可以与秘书长沟通后选择以下方式协商和处理有关工作:
(一)与会长商量后作出决定;
(二)与该事宜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商量后作出决定;
(三)按上述第(一)、(二)款规定的方式分别商量后作出决定;
(四)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商量后作出决定;
(五)提请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条 建立会长、常务理事值班日记,由值班会长、常务理事负责记载值班日内有关工作和处理情况。由其他会长、常务理事替代处理的,由替代会长、常务理事记入日记。
每个值班日由值班会长、常务理事在值班日记中签名后移交下一位值班会长、常务理事,并转告移交时尚在处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时,不得约见无关人员,不得办理与值班无关事宜。
第八条 值班完毕后,值班人员应同秘书处工作人员办理交接、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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