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聊城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管理体系,落实聊城市律师协会章程(下称章程)规定的常务理事(含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下同)履职评价制度,确保协会工作得到落实,根据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评价是指本会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常务理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二条 常务理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履职评价内容
(一)常务理事对本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常务理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不得损害本会形象,不得泄露本会秘密,不得利用常务理事地位谋取私利、收取财物;
(二)常务理事应当模范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常务理事应当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勤勉尽责,完成日常工作,勇于承担本会重点工作;
(四)常务理事应当根据工作分工做好所任职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五)常务理事应当服从常务理事会对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六)常务理事应当接受常务理事会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七)常务理事应当接受本会监事会对工作的检查监督;
(八)常务理事应当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律师代表大会。
第四条 评价方法和程序
(一)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制定每年年度工作计划;
(二)常务理事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将任务分解后,为常务理事分别制作履职评价卡;
(三)常务理事于每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履职自评报告;
(四)常务理事会于每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为常务理事进行履职评价的初评;
(五)常务理事会将自评报告和初评结果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对常务理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五条 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级。其中得分在59分以下为不合格,60至84分之间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
第六条 评价应用
(一)对评价结论,本会将公开发布;
(二)被评价为优秀的常务理事,本会将公开表扬;
(三)连续两年被评价为优秀的常务理事,本会将推荐其为本会优秀协会工作者候选人;
(四)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常务理事,评价人应当约见,被评价人应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训、改进措施向评价人写出书面报告;
(五)连续两年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在专门或专业委员会的任职。
第七条 对非常务理事担任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常务理事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对其进行履职评价。履职评价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对秘书长进行履职评价。履职评价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