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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公正执法——山东检验检疫局发布“十大行政执法
日期:2017-07-31 11:50:24   来源:    点击:

以案释法 公正执法——山东检验检疫局发布“十大行政执法案例”

近年来,随着国际服务贸易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和快递业的迅猛增长,再加上区际间疫病疫情传播状况的日益复杂,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执法把关和服务外贸要求。山东检验检疫局立足辖区工作实际,组织全省各分支机构。认真总结近年来本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经验,经过专家多层筛选,最终评选出未经检验擅自销售使用法检货物、退运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煤炭等“十大行政执法案例”。这些案例不但提醒进出口业主要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同时为检验检疫执法人员提供示例作为执法把关参考,能够有效破解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的弊端。

评选“十大行政执法案例”是山东局落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七五普法规划”中“以案释法”的重要内容。为防止案例滥用,该局同时明确,指导案例虽具有指导力,但不是“法的创制”,不作为执法依据。原则上要参照指导性案例处理案件,但不能简单地依葫芦画瓢,更不能借题发挥。追求同案同罚的关键不是“形似”而是“神似”,从而让案例指导助推公正执法。

擅自销售使用法检货物案

2016年6月,A公司向P检验检疫局报检一批进口轴承钢盘圆线,货值86933.52美元。后P检验检疫局发现该批货物未经检验已全部投入使用。

2016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2016年4月,A公司按约定在B公司仓库交货,但未告知B公司该批货物商检事宜。交货后,B公司开始使用该批货物,至报检时,已全部使用完毕。P检验检疫局根据违法事实判定A公司为违法主体,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A公司未经检验擅自销售使用法检货物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扰乱检验鉴定秩序案

2015年1月,H检验检疫局对一批进口新西兰铁矿粉进行水尺计重,首次水尺计重时未发现有检验鉴定机构参与,末次水尺计重时发现A检验鉴定机构人员同船参与末次计重,但是该人员仅观测了船舶内侧水尺,未测量压舱水。经调查,A检验鉴定机构人员因未办好边防手续,未能登轮进行首次水尺计重;末次水尺计重时,仅查看了船舶内侧水尺,未按操作规程测量压舱水,而后根据船方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后出具了检验鉴定报告。A检验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检验鉴定结果的行为,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扰乱了检验鉴定秩序。H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A检验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退运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煤炭案

2015年1月,A公司向K检验检疫局报检一批从朝鲜进口的无烟煤。经现场检验检疫并抽取代表性样品送检,该批货物其环保项目汞(干基)含量为0.69μg/g,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汞(Hgd≤0.6μg/g)”的限量要求。K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上述货物做出禁止进口处理决定。该批货物已于2015年3月10日装船并全部退运,这是全国口岸首次对环保项目超标进口煤炭成功实施退运。

销毁不合格进口蜂蜜案

2015年8月,A公司向L检验检疫局报检了一批从西班牙进口的蜂蜜。L检验检疫局按规定抽取样品进行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的检测。菌落总数检测结果的最高值超过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1倍。L检验检疫局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A公司对该批蜂蜜进行退运或销毁。西班牙出口商对检测结果提出质疑,并委托中国某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问题蜂蜜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菌落总数不合格。2016年5月,A公司在L检验检疫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采用倾倒、掩埋方式对该批货物进行了销毁。

伪造原产地证书印章案

2013年1月,A公司向D检验检疫局申请签发FORM E原产地证书,签证人员在签证时发现该证书尚未签字就已加盖签证印章,且加盖的印章标识为“FROM E”。经调查,A公司使用的伪造签证印章来自B公司,B公司业务员李某利用私人关系从A公司取得空白原产地证书20份,并利用原产地证签证印章扫描件伪造了一枚假印章。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B公司利用其注册的离岸公司C,与国外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出口泰国、越南等国家13批货物。为满足客户需要,B公司李某伪造了13份FORM E原产地证书。A、B公司的行为构成伪造原产地证书印章,D检验检疫局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将A、B公司移交D市G县公安局。

退回进境韩国红豆杉并行政处罚案

2016年3月,某公司向Q检验检疫局报检一批从韩国进口的东北红豆杉,共计15个集装箱、1050株,货值15961美元。申报的栽培介质为无机栽培介质。Q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疫时发现,除集装箱箱门处几株红豆杉根部为无机栽培介质外,其余全部为麻布或塑编袋包裹的新鲜土壤,并且存在大量活体蛴螬及虫卵。针对进境土壤情况,Q检验检疫局向该公司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对该批货物做退回处理。该批货物已于2016年4月20日全部退回韩国。同时,Q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不如实申报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擅自开拆动植物检疫封识案

2015年2月,A公司向B检验检疫局报检了2批进口自哈萨克斯坦的丰年虫卵,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P,系法定检疫商品,汽车运输从新疆巴克图口岸入境,新疆T检验检疫局在对上述货物进行外包装消毒后,对更换的境内运输车辆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转目的地局实施检疫。B检验检疫局在现场施检时发现A公司已擅自将其中一批货物的动植物检疫封识开拆。A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开拆动植物检疫封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B检验检疫局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A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认证行为违规案

2015年3月,W检验检疫局开展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A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监督审核日期与北京B认证公司实际监督审核日期不符。认证证书中显示,第一次、第二次监督审核时间分别为2014年2月和2015年2月,并加贴了确认标识,而实际开展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和2015年3月。北京B认证公司的行为属于所出具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实施的实际情况不符的违规行为,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W检验检疫局对北京B认证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15年4月17日前改正。截至2015年4月27日,W检验检疫局未收到北京B认证公司改正违规行为的任何材料及信息。W检验检疫局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北京B认证公司逾期未改正所出具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实施的实际情况不符违规行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非法邮寄生物制品类美容针剂案

2015年,Q检验检疫局连续从来自韩国、日本及欧洲国家的邮包内截获各类针剂共计35批次、5类、4000余支,货值超500万元,主要包括美白针剂、肉毒素针剂、人胎素针剂、玻尿酸针剂与维生素针剂等。2015年7月30日,Q检验检疫局从入境的邮寄物中截获人体胎盘素2300余支,货值高达400余万元。对邮寄进境的生物制品类美容针剂,Q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查验。对未获得特殊物品检疫审批或检疫查验不合格的,依法作出退运或销毁处理。

整船进口废油冒充燃料油退运案

2013年3月25日,S检验检疫局受理了1批自希腊进口的“其他燃料油”,审单时发现合同中要求的部分指标、国外品质证书中对应指标检出含量和产品价格均异常。3月26日,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了现场检验,发现货物气味、流动性及挂壁状态与正常燃料油存在明显差异,经实验室清洁度快速试验,货物清洁度为5级。S检验检疫局按要求抽取样品做进一步检测,发现货物灰分、钙、铁含量严重异常,磷、锌、硅、铝等含量也高于正常值,不符合正常燃料油的特征。经调查,该批货物生产商为希腊C公司,是希腊最大的收集、运输、处理港口船舶废油、废水等油类物质的公司。综合分析上述情况,判定货物不是正常的燃料油,为成分复杂的回收油,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S检验检疫局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该批货物做出退运决定。2013年4月16日承载货物的邮轮驶离S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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