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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结婚登记,离婚时能否返还彩礼?
日期:2017-08-10 14:46:25   来源:    点击:

 

办理了结婚登记,离婚时能否返还彩礼?

                                       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  许慧

基本案情:2015114日,魏某与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魏某按照习俗给付周某58000元彩礼钱,其中大部分是向他人借的。20151118日,魏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周某返还彩礼。被告周某对彩礼给付的数额无异议,认为大部分已用于婚后购买家具等共同生活所需,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魏某给付彩礼的事实清楚,因给付彩礼导致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属实,且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予以适当支持,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魏某彩礼27880元。

以案释法:

婚前给付彩礼是民间的一种习俗。适当的彩礼给付体现了对习俗的遵循及所蕴含文化的传承,并无可指责。但不适当的彩礼给付,影响社会稳定,需要法律调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彩礼?若返还,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律师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则该赠与行为并未生效,赠与方可撤销赠与,要求返还全部彩礼;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则赠与行为已经生效,是否应予返还,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本案中原告确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三)款之规定,但是考虑到该彩礼中大部分已用于婚后购买家具等共同生活所需,要求被告全部返还有失公平,法院兼顾了被告的利益,判决被告返还彩礼数额为27880元。

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时有发生。男方往往依据该条款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为了实现该主张,建议男方在给付彩礼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给付的数额。若存在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应当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女方若能证明彩礼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可以作为不返还或少返还彩礼的证据,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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