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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惹纷争,律师维权讨公道
日期:2018-10-23 10:49:26   来源:    点击:

彩票中奖惹纷争,律师维权讨公道

              —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朱士训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9日19时16分36秒,原告申**给彩票销售点业主庞**打电话,让其为申**购买25注七乐彩彩票和25注双色球彩票。购买方法沿用原告习惯的购买方式,即五注一张,共购买25注,每注的前一个号码是1、2或3中的任何一个,方式是机选。2014年11月19日19时16分40秒,庞**经营的彩票投注站按照开头为1、2或3机选了25注双色球,截至时间为19时17分21秒。随即19时17分37秒该彩票投注站按照开头为1、2或3机选了25注七乐彩,截至时间为19时17分58秒。其中2014年136期,流水号为17号的主玩法02 14 16 19 25 27 29的七乐彩彩票在当晚开奖时中的一等奖,奖金总额为506594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兑金额405275.2元。该笔奖金于2014年11月24日由庞**丈夫孙*领取。2014年11月20日,庞**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方式告诉申**忘记给其购买双色球和七乐彩。申**坚持认为是其让庞**购买了彩票并中奖,奖金应归其所有,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申**具状诉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要求庞**、孙*返还不当得利405275.2元,后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

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申**与庞**通话记录及短信内容。证明2014年11月19日19时16分36秒,申**电话委托庞**按照其原来的规律为申**代购彩票的事实。2.申**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014年11月19日19时至当天20时的庞**所销售的彩票记录明细。证明申**给庞**打通电话后,庞**于2014年11月19日19时16分40秒为申**机选了25注双色球,随后于2014年11月19日19时17分37秒开始为申**代购了25注七乐彩,其中包括中奖七乐彩2014年136期,流水号为17号。3.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对庞**、孙*、申**的询问笔录。证明庞**承认申**委托其代购彩票,且承认为申**代购的彩票为2014年136期。4.原告按开头为1、2、3机选的七乐彩、双色球2014年135期彩票凭证。证明原告长期按此规律购买七乐彩、双色球彩票。5.申**申请法院调取的孙*所侵占的中奖彩票及兑奖统计表,兑奖领取单。证明庞**与孙*串通后,庞**将为申**代买的中奖彩票交付给其丈夫孙*,孙*将所获奖金领取。6.申**与庞**的录音光盘及笔录。证明庞**承认为申**代购彩票这一事实,并承认知道申**所购彩票的习惯及购买彩票方式是50元七乐彩,50元双色球,同时证明庞**当晚知道中奖后将中奖情况告诉了孙*,孙*指使庞**给申**打电话,谎称忘记购买。

律师观点

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申**的委托后,组织全体律师对案情进行分析、研讨,并指派朱士训律师为申**的代理人,朱士训律师的代理观点为:1、申**与庞**之间委托购买彩票的合同成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与庞**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录音光盘及录音笔录、双色球七乐彩机选彩票、申**持有的按1、2、3规律机选的2014年第135期彩票、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对申**、庞**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申**委托庞**购买其长期按规律购买的彩票,庞**接受委托并完成了委托事项,申**与庞**的委托合同成立。2.庞**与孙*互相串通侵占申**的中奖彩票及利益,对原告权益已构成侵害,对取得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庞**与孙*系夫妻关系,庞**竟然不知道孙*中奖及领取奖金的情况,不符合常理,孙*称当晚不知道中奖是开奖后第四天才知道自己中奖,既不符合常理,也与中奖当晚孙*让庞**给申**打电话,谎称忘记为申**购买相矛盾,从申**与庞**之间的录音内容看,庞**每天准时看中了什么奖,庞**当晚知道了中了一等奖后,告知了孙*,孙*指使庞**给申**打电话、发短信,说忘了给申**打出来彩票,孙*称领取奖金后归还了很多贷款但没有还款记录,有悖常理,显然庞**与孙*互相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占中奖彩票及利益,庞**与孙*对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并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申**与庞**之间代买彩票的委托合同是否成立。2014年11月19日19时16分36秒申**与庞**通电话后,让其代为购买50元的双色球和50元的七乐彩,双方对此予以认可。电话接通后,庞**经营的彩票站机选售出了开头为1、2、3的25注双色球和25注七乐彩。从申**提供的自己购买的2014年第135期双色球、七乐彩彩票看,可以认定申**有按开头为1、2、3机选彩票的先例。根据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提供的2014年11月19日19时至当天20时的庞**所销售的彩票记录明细,可以看出当天双方通话后并没有其他顾客购买同样规律的多注彩票。孙*辩称是其购买的中奖彩票但在警方对其询问时,称机选了20元的10注彩票,而中奖彩票则是连续机选打出的25注七乐彩彩票,与孙*的陈述显然不符,而与原告的陈述相符。孙*同时辩称其中奖领取奖金用来偿还了银行贷款及信用卡透支款,法院调查的结果显示并没有孙*还款记录,孙*的陈述显然有悖常理。庞**虽辩称忘记给申**购买彩票,但做为彩票投注站经营者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他人也按申**所要求的规律购买了50元的双色球和50元的七乐彩。另外,申**申请对双方进行测谎鉴定,庞**、孙*均予以拒绝。综上所述,虽然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分别举出了相反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申**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庞**、孙*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认定申**在2014年11月19日19时16分电话委托庞**购买机选开头为1、2或3的25注双色球和25注七乐彩,庞**接受委托并完成了委托事项,申**应是中奖彩票的合法所有人。庞**在完成委托事项后,并未及时将中奖彩票交付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孙*取得中奖彩票及兑领奖金的行为于法相悖,属不当得利。鉴于庞**与孙*系夫妻这种特殊关系,故应视为庞**、孙*的共同行为侵犯了申**取得中奖奖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当得利,应由庞**、孙*共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款的责任。2016年2月2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了(2015)阳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庞**、孙*返还原告申**不当得利人民币405275.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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