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聊城律师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协会介绍 协会动态 行业党建 主题教育 律所动态 办事指南 律所律师 普法宣传 业务研讨 联系我们
网站搜索:
· 市律协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 会长、副会长分工 · 会长、副会长分工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行业规范 >

聊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日期:2017-08-15 15:35:08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的职能作用,提高行业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聊城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派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本会监事长、秘书长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可邀请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律师科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三)对律师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必要解释;
(四)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审议通过有关本会制度,审核提交需要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制度;
(六)批准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七)对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进行考核;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八)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讨论决定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十)其他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在常务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参加常务理事会参与审议本会有关事项;
(三)提议制定或修改本会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规则及常务理事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决议;
(二)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并支持其他常务理事的工作;
(四)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为个人或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工作;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由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会长或秘书长请假,并就会议议题表明意见。
第八条 会长会议确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常务理事及秘书长可提出会议议题,由会长会议审核确认。
第九条 与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筹备,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通知、发送每名常务理事、监事长。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人数,占常务理事总体人数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常务理事对于理事会的质询意见、建议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其他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常务理事会记录在常务理事会结束后由秘书处整理成文,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对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常务理事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并以常务理事会名义作出。
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并存档,起草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
常务理事对会议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应将其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以此方式通过的决议与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文件,由会长签发,并以本会名义下发本会有关机构或全体会员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聊城市 律师协会 理事会

上一篇:聊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下一篇:聊城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办事指南   
聊城律师网 Copyright (c) 2007 - 2012 版权所有 鲁ICP备09051163号-2
主办单位:聊城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律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