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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引发继承官司,安置补偿利益应归谁?
日期:2021-04-22 15:31:01   来源:    点击:

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秦建海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特别是县城周围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安置补偿利益如何分配在家庭成员之间引发纠纷,下面这个案例只是其中之一,这个案件不但涉及民事诉讼中的继承纠纷,还涉及行政诉讼中的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程序不仅经过一审,还经过二审程序,目前均现已结案,写出来以便大家共同探讨和学习。

汪某男和刘某女夫妻二人系汪家村村民,在本村建有院落一处,房屋数间,育有一子汪某甲二女汪某乙、汪某丙。三个子女陆续长大,分别成家立业,各自有了家庭。2007年汪某男去世,2014年汪某甲因病去世。2018年汪某所在的汪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房屋被拆迁,分得面积为190平方的楼房一处和拆迁补偿金2万元,当时安置补偿协议是刘某女签的字。2019年6月刘某女也去世。

2019年7月汪某甲的妻子和女儿一纸诉状将汪某乙、汪某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拆迁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归二人所有,即安置补偿利益归二人享有,理由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汪某甲。

安置补偿利益应归谁?作为被告汪某乙、汪某丙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及时了解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后得知,被拆迁房屋原始登记所有权人为汪某男,共同共有人为刘某女和汪某甲,汪某甲在2007年将该产权登记变更至其名下,但没有共有人刘某女和继承人汪某乙、汪某丙同意的授权书,且根据当时的办证程序要求,所有权人死亡的,必须有遗产继承的公证文书,显然行政机关在变更登记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另外,刘某女在2019年去世前已留有书面遗嘱,明确表示将房屋的安置补偿利益归汪某乙、汪某丙,刘某女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因为在汪某甲去世后,其妻子和女儿便对老人不管不顾,一直是由汪某乙、汪某丙轮流照顾老人直到去世并料理完后事。

调整代理思路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并同时在继承案件庭审时,提交案件中止审理申请书,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所以法院对继承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行政案件的审理比较顺利,变更房产登记行为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似乎案件至此应该划上句号了,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汪某乙、汪某丙认为汪某甲生前的房产在其死后,其母亲刘某女享有继承权,刘某女死后二人对其母亲的份额也享有继承权,于是汪某乙、汪某丙和汪某甲的妻女再次对簿公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汪某乙、汪某丙的诉讼请求。

另,汪某男当时系某单位的正式职工,单位为其发放了福利房一处,房改时该房产登记在了汪某甲的名下,汪某甲又将其变更登记在其女儿名下,后该房产被拆迁并进行了置换,所有权仍登记在汪某甲的女儿名下。汪某乙、汪某丙认为该房产系其父亲汪某男出资购买(有单位缴款收据为证),应作为遗产继承,但行政机关办理房产登记时却登记在汪某甲的名下,并且是变更登记,二人有理由相信该房产的原始登记应为其父汪某男,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汪某乙、汪某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

一切尘埃落定,民事继承案件终于得以恢复开庭,法院根据被拆迁房屋系汪某男、刘某女、汪某甲共同共有的事实,以及刘某女生前的有效遗嘱,最终判决汪某甲妻女享有十八分之五的权利份额,驳回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2019年1月的第一次诉讼开始,至2020年6月的收到最后一份裁判文书,因该遗产继承引起的纠纷历经一年半的时间才得以圆满解决,说圆满,让人心酸,心痛。在该次诉争中没有赢家,都是输家,输掉的是亲情,甚至更多!我曾经在代理词中这样写道:如果争议双方能够摒弃私念,更多的关注亲情,并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这样才能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希望类似的案件不再发生,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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