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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7-08-10 14:46:26   来源:    点击:

“再婚”老人,如何维权?

                  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 张贵明 孙莉莉

基本案情:刘老太太今年73岁,十二年前再嫁到万善,但未与老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夏天老伴去世,在其老伴去世后,老伴的两个儿子以老太太未与其父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不尽赡养义务,并扬言要赶她走。2015610日老太太起诉,要求依法继承老伴的遗产、要求老伴的两个儿子向她支付赡养费并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刘老太太和她老伴之间不是夫妻关系,所以她对老伴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刘老太太对老伴的两个儿子没尽抚养的义务,两子对刘老太太也没有赡养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丧偶或离异的老人选择再婚,有利于其在生活获得依靠,在精神上得到慰藉。但再婚老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往往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由此而引发的继承和赡养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对再婚老人权利的释明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经过开庭调查得知:刘老太太当初嫁到万善乡时,没有与老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没有经过登记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属于非法同居。因此刘老太太与她老伴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她自然也就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也就无权依法继承老伴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刘老太太当时与老伴一块居住时,老伴的两个儿子已长大成人,刘老太太对老伴的两个儿子在未成年时,没有尽教育抚养的义务,显然,他们对刘老太太也没有赡养的义务。

只有经过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才是有效的,才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主张权利的基础。本案刘老太太虽然不能主张继承老伴的遗产,但是其可以要求依法分割与老伴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这也算是对其权利的一种维护。同时建议再婚的老人,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维护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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