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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7-08-15 15:25:38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律师综合素质,根据《律师法》、《聊城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律师教育培训体系分市、县、律师事务所三个层级,有计划、有分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律师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律师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律师管理知识培训、律师实务培训、执业技能培训、律师事务所管理培训、职业礼仪培训及在职学历教育培训等。
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和网络培训等形式。
第四条 聊城市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教育培训委员是指导、组织全市律师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职责:
(一)编制全市律师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建律师教育培训讲师团,为本协会、律师事务所开展教育培训提供师资;
(三)指导、督促本协会各机构按计划开展教育培训;
(四)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教育培训;
(五)组织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和业务研讨。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负责律师思想政治、律师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高端和新兴业务、律师网络教育、实习人员岗前培训及在职学历教育培训等,并于每年年初制定公示教育培训计划。
第七条 本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本委员会年度教育培训任务和主题,由秘书处汇总后提请会长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本协会负责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礼仪培训等,重点加强青年律师、县域律师培训。
加强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作,统筹市、区(县)律师培训。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研讨与培训活动,鼓励、支持、督促本所律师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倡导规模律师事务所自主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律师管理或律师业务讲座。
第十条 为整合资源、节约成本,本协会、规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律师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本协会鼓励、支持律师积极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其他部门举办的高端业务培训,以及国际性的律师业务培训,并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将教育培训和业务研讨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提供充分的经费保障。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当预留适当的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本协会组织律师培训,所需培训场地租赁费、师资费、工作人员费用等从会费中列支,不得向律师收取培训费。律师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律师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当年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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