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采购行为,加强本协会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使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资金包括本协会收取的律师会费及本协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协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协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采购活动由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秘书处对外采购,应填写《采购申请单》,经秘书长同意后,由本协会秘书处统一集中采购。
第八条 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并择优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金额在6千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十二条 金额在1千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金额在1千元以下的采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秘书处在收到《采购申请单》后进行审核,根据需采购物品和服务的性质、数量、供应商情况,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由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合同变更时,应当报秘书长批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采购物品到货后,秘书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验收办法,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本协会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协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