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会长会议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对本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聊城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会议负责组织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会长会议邀请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律师管理科负责人出席会议,本会秘书长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长会议职责:
(一)研究并起草贯彻落实司法行政部门、上级律协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审定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研究、制订律协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和审议;
(四)决定专门委员会及工作部门的设置,任命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听取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
(五)召集常务理事会且提出会议议案;
(六)起草会长工作报告,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
(七)讨论、决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除秘书长外)、人员、薪酬、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会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
第五条 会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经会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副会长提议,可召开会长会议。
第六条 召开会长会议须由超过半数的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由会长主持。
第七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派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就会议议题表明意见。
第九条 会长确定会长会议议题;副会长及秘书长可提出会长会议议题,由会长审核确认。
第十条 与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筹备,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通知、发送每名副会长。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对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
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并存档,起草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
会长、副会长对会议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应将其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会长、副会长表决通过方可有效。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四条 会长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必要时,会长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以此方式通过的决议与会长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会长会议通过的决议文件,由会长签发,并以本会名义下发本会有关机构或全体会员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